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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相信嗎?十多年來檔案局根本不受中華民國法律管轄,就像憲兵一樣,蔣介石的幽靈仍在其中飄蕩…

以下這一份控訴寫於2011年10月19日,當施明德先生辦公室帶死刑犯韓若春之女到檔案局申請閱覽韓若春先生檔案,當時的公務人員依舊獨裁威權戒嚴般的對待我們。甚至脫口說出,那是「犯罪資料」不給看!
永遠的憲兵與檔案局的公務人員,違法亂紀時,一樣薪資照領,誰能將他們「繩之以法呢?」這一點上,我們有改變嗎?
米蘭昆德拉說得沒錯:

人類與權力的鬥爭,就記憶與遺忘的鬥爭。

彷彿所有的統治者都明瞭,一群沒有記憶,也不想記憶的人民是最好統治的羊群。 
陳嘉君  2016.3.17

 ————————————

2011年(民國100年)

研考會主委 朱景鵬

研考會副主委 宋餘俠、黃敏恭

檔案局局長 陳旭琳

檔案局副局長 林秋燕

知法違法部份

國家檔案局成立宗旨也就是檔案法第一條明文: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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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牛皮紙袋和長尾夾遮掩歷史真相,檔案局公然違法! 檔案局用心良苦遮蓋檔案為了誰。

檔案局於自己所設立的公開網站上公佈的國家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2章閱覽、抄錄或複製,其中12.3.1開放應用原則根本違法,茲說明如下:

1.檔案法第 22 條:

「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

明載在開放應用原則第一點。而,檔案局卻馬上在第二點,知法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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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2章12.3.1檔案開放應用原則第二點居然說:

「屆滿30年之國家檔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保護個人隱私或有特殊情形經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同意者,均應開放應用。所謂法律另有規定,例如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第5項後段及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有所為特殊情形,例如戒嚴時期叛亂犯死刑犯受刑人槍決後照片,或人民申請應用作為展覽、出版或媒體公開播放之用,須注意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極相關法令之限制規定。」

這種開放應用原則根本目無法紀並且藐視國會,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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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施明德先生親自到檔案局閱覽檔案,受到的待遇就是如此。

理由一: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明定:「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這也是國家從白色恐怖統治轉型為民主、自由和人權的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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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檔案被管理的公務人員「違法」用黃色牛皮紙與黑色長尾夾仔細地包裝起來,彷彿受難者、家屬以及人民「不配」看到真相嗎?

理由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章「國家機密之核定與變更」第7條明定不同等級之國家機密的核定權責,裡頭絕對沒有賦予國家檔案局有對國家機密有「核定與變更」的權力。即便是第12條關於永久保密之規定,其核定權責也必須依第7條之規定。

理由三:檔案局依法所設之「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第10條),也只能在法所規定的範圍內,作為檔案局為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與其他爭議事項之審議及檔案管理與應用政策之諮詢,而且也僅止於「諮詢」。所有國家檔案的開放與應用仍必須「依法」處理。怎麼樣也沒有高於國會的權力,來代替國會「核定」國家機密的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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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檔案局開放應用原則第4點針對個案審查處理例示,檔案局自己援引適用法令,自相矛盾,掩蓋歷史真相的作為,更違反法律所揭示的「公開」與「公益」的原則:

 

3.1.檔案法第 18 條: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一、有關國家機密者。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此乃規範一般機關檔案,關於戒嚴時期的「國家檔案」都已註銷機密,被判定永久保存的價值,並移轉來檔案局集中管理。國家檔案開放之規定在第22條,不適用第18條。且公開傷痕歷史的真相是國家社會的正義與公益,毋庸置疑,掩蓋歷史真相才會導致國家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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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行刑前後的照片,當年必須呈給「蔣總統」,現在包起來不給人民看。

3.2.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是以對「公益」有必要為首要考慮,且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

3.3.檔案局以上述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法規命令規定」,來作為遮掩政府戒嚴時期(1949-1987)的「情報資料、來源、管道、內容」的「遮羞布」,無異是藐視國家解嚴以來政府以及全體人民追求歷史真相的努力。放棄民主化、自由化和提升人權的改革,讓國家留滯在戒嚴時期的恥辱之中,終導致檔案局以國家之名至今(2012年)仍「竊佔」政治受難者的「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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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一段國家戒嚴時期的歷史,一段62年前到24年前的軍事統治政府,為對付自己手無寸鐵的「有看法、有思想」的人民,所從事的侵害基本人權的「情報工作」的檔案資料,怎麼可能妨害「現在」的國家安全及利益,況且國家機密保護法根本規定不得將其核定為國家機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明定: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 (構) 之不名譽行為。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3.5.相反的,國家為何陷於族群撕裂、藍綠惡鬥之中,最罪惡的因素就是不論藍綠,統治者總是在掩蓋歷史真相。馬政府一直在完兩面手法,一方面「道歉」:

3-14022609235Ac馬英九一年要道歉好幾次;一方面違法「掩蓋真相」:馬政府不依法公開檔案,竟連對政治受難者本人都遮掩檔案;又一方面「製造偽史」:民國百年「民主」檔案展,竟展出從獨裁統治者眼睛裡的歷史,無視於獨裁軍事統治正是打壓「民主」最最罪惡的勢力,無視於為爭取民主、自由和人權而犧牲的血淚。政府這般作為與日本政府刻意從歷史中抹去「南京大屠殺」何異?!

 

3.6.「檔案局」違法掩蓋歷史真相的作為,完全背離國家成立檔案局的宗旨,以及檔案局在國家運作當中應扮演的角色,即使國家最高領導人,不合理的要求「隱匿」公文書,有擔當的政務官都應拒絕服從,何況馬英九是代表政府道歉的人,總統的態度就是政府有錯要向人道歉,還一個真相和公道。馬英九總統所揭示的國家態度,就是「公開歷史真相」有助國家社會公益。自古以來「掩蓋真相」者,只有兩個目的,一、「鞏固權力」(如蔣介石),二、「保護犯罪」(如調查局副局長葉盛茂)。請問檔案局膽敢違法隱匿檔案,是為了「鞏固權力」、「保護犯罪」,還是都有,剛好現在又是當年迫害台灣人民的「國民黨」在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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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道德地欺騙政治受難遺族部份

 

政治受難者韓若春的女兒成慶齡,沒有機會見到和認識自己的父親,因為1963 他被蔣介石政權羅織成「匪諜」槍斃了,那天正是她4歲生日的隔一天。

48年後,她向檔案局提出檢視「檔案原件」的請求,檔案局卻不道德地「違法」將重要檔案原件以信封包裹起來,彷彿受難者遺族來「認屍」了,檔案局卻還要把屍體弄得支離破碎血肉糢糊,就是要讓你看不清真相。問他們遮什麼?一蓋回答「第三人權益」的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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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若春在獄中寫的「在調查局迫供經過回憶錄」。

打開被當局遮掩的檔案,事實證明,當局遮掩的是攸關歷史真相的極為重要的關鍵資訊:「本案檢舉人」、「告密者姓名」、「告發人姓名」和「證詞」等等。哪裡是什麼「個資」。

 

周祖榮(檢舉人)

他們到底想遮住什麼?

1

這才是完整的檔案。

 

檔案局「部份」公務人員缺乏民主

自由與人權的素養

 

國家能有今天的民主、自由與人權的成就,人民所走過的真實的歷史和國家檔案裡顯影的真相都證明,這是多少血腥的犧牲與淒慘的奉獻的成果,而統治者一直就是鎮壓者。然而造就這般血淚的,也不會只是統治者一人,而是多少統治者的黨羽與打手。國家和平地從獨裁軍事統治轉型到民主自由是了不起的成就。但,若是「公務人員」仍沿襲獨裁統治嚇得官僚習性,繼續「不見血」的遮蓋、延誤人民和受難者「知」的權利,就是國家應該「除垢」的對象。唯有「除去獨裁統治殘留在國家機器的污垢」,這個國家機器才能渙然一新,在民主、自由與人權的精神與原則下運作順暢。

否則,台灣人權報告永遠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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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難者當年被調查局「非法」迫供,

今天只要求檔案局「依法」不要遮掩檔案

 當年獨裁者蔣經國先生的秘書馬英九今天執政(2011年),受難者不敢有所奢望,國家可以伸張正義或還給受難者尊嚴與榮耀。我們只有一個最基本卑微的請求,拜託國家不要再「繼續」侵害我們憲法賦予每一個國民的基本人權,這樣的基本人權,不需要國家「大刀闊斧」的改革動作,事實上,只要求一個政務官和公務員「盡忠職守」,盡到「依法」這個本份即可,不要弄權、歪曲法律及立法意旨,受難者就心滿意足。

我們要現在、立刻、馬上看到祖先流血犧牲的完整的、毫無遮掩的歷史真相,我們不要成為「數典忘祖」的傢伙。

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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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5月21日凌晨,在25年半漫長的囚禁生涯之後,施明德先生重獲自由,他說:「忍耐是不夠的,必須寬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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