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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卑微的目的,只是要求釋憲

 

人類文明史中,最驚心動魄的一頁,就是爭取自由權、平等權,冀望從帝王、貴族及獨裁統治中獲得解放。這種奮鬥最具體的結果,就是人人都擁有參政權,不分男女、貴賤、貧富、膚色、信仰。而參政權最高的位階。就是參選國家元首的權利。

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宣示:「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憲法第45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憲法第129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這些條文所宣示的原則,已是普世的價值,是古今台外多少先賢先烈犧牲奉獻的結晶和成果。當然,各項原則和價值的落實,仍須有程序法來規範其實施的步驟及方法。但是這類程序法的規範絕不能以量變的手段,導致上述普世價值與原則的質變,而使這些價值與原則形同具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46條就是在規定總統、副總統的選舉、罷免方法。這只是程序法。但是經立法院所通過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不符合比例原則,更是設下各種嚴苛、窒礙難行,浪費金錢,並讓一般公民無法以正當方式成為中華民國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該「選罷法」已徹底摧毀了中華民國憲法所保障的以自由、平等原則參政的人民權利。

謹簡述該「選罷法」所規定的門檻如下:

一、在四十五天之內,取得約二十七萬份的紙本連署書,自然人憑證、電子連署都不准。二十七萬份紙本連署書疊起來約有二十五層樓高。依實際作業經驗統計,每份紙本連署書的製作費用,包括人工、宣傳、裝訂、運輸,其費用約每份100元。二十七萬份就得花2千7百萬元。參選人依該法只能於四十五天內尋求連署,提前連署既是違法。從有該法以來,所有連署成功的人,沒有一位不是提前偷跑才能完成的。我坦承,我從三月底就偷步至九月中,才完成十七萬份連署,已花費1千多萬元費用!該法是逼有體面的人必須違法,只有先成為道德上有瑕疵的人,才可能為中華民國獨立總統參選人!

二、該連署書必須附上連署人的身份證正面影本,讓總統參選人必須冒洩漏連署人個資的危險,已與個資法抵觸。也可能違背無記名投票之精神。

三、候選人還得繳交1千5百萬元的保證金。這筆保證金只有取得5%選票的人才能取回,已變相保障各大黨候選人可以免費參選又可拿取人民納稅錢的每票30元的參選補助金。所以從馬英九、陳水扁、連戰、宋楚瑜、蔡英文都已成為因參選致富的政治大肥貓。這種「選罷法」已違反平等原則,劫貧濟富!

國人也許會說,合理的程序規定是必須的。沒錯。但,合理在於符合比例原則。略提示各大國總統選舉條件。

1.美國:生而為美國人,年滿三十五歲就可以參選總統。不需要繳交保證金,阿貓、阿狗都可以參選。預估2016年美國總統參選人,不是只有希拉蕊、川普等兩大黨候選人,約有800多位美國合格總統參選人在參選,只是媒體較注意前兩人而已。

2.俄羅斯:35歲以上,連署人10萬人,簽名連署即可,不必有身份證影印本。俄羅斯有1億4千萬人,連署人才10萬人;我國有2千3百萬人卻必須有27萬份連署書,完全不合比例原則。

3.法國:由超過30%的中央、鄉、鎮、市民代表共500人連署推薦即可;參選保證金約5萬1千台幣。

台灣的總統選罷法是全球最苛,保證金驚人高,只有貴人、富人才能參選的唯一「大國」!

1998年10月22日,司法院大法官對施寄青女士要求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做出的釋字第468號解釋文,竟然無視憲法上述各條文對人民參政權的保障更不參考全球各國的比例限制原則,就寫下如下顢頇,保護大黨利益的解釋文:

「…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

這些大法官竟然敢認同行政權、立法權可以採取手段,「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令人震驚!「任意參選」不正是憲法所保障人民有自由、平等參選公職的核心權利和價值嗎?憲法的核心精神在於維護「參政權」,而不是考量「當選機率」!大法官竟然敢和行政權、立法權先後合謀「防止人民任意」參選權!摧毀憲法莫此為甚!

這些大法官在草擬該釋憲文時,顯然也極其無知和不用功,他們沒有參考各國總統選制中的條件,就武斷判定我國上述「選罷法」是「合理範圍」!468號釋憲文唯一尚能令人寄予希望的是,該文最後所述「惟關於上開被選舉權行使之要件,應隨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之情形,適時檢討改進,以副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本旨,乃屬當然。」這點,有待更現代化、開明的大法官們加以補正。

我一生奉獻國家,為台灣盡心盡力,獲得數項人權獎碑,也兩度被波蘭總統華勒沙等國內外人士及機構推薦提名為諾貝爾和平獎候選人。擔任過影響台灣民主化深遠的「美麗島事件」及「反貪腐紅衫軍」的總指揮,也擔任過民進黨主席,亞洲自由民主聯盟主席,著作可觀。像我這樣的人,想和學養、經驗、人格俱佳的林向愷先生搭檔參選中華民國第十四屆總統、副總統,連候選人的身份都被該惡法阻擋於參選門外,並淪為468號釋文中應予「防止參選」之流。這就是台灣想傲視於國際和華人世界的民主水平?

我們來要求登記參選總統、副總統,只有一個卑微的希望:尋求釋憲。我們很幸慰已獲得蘇錦霞、詹亢戎、李復甸、李念祖等律師的支持,願意成立律師團進行釋憲等等訴訟,並由李念祖、李復甸兩位大律師擔任共同召集人。

我們這項舉動,在很多人心目中,也許會認為是「無聊的動作」。但是,台灣就是不斷有些人做這類「無聊的動作」,社會的進步,國家正義的捍衛才得於促成。

 

 

總統參選人 施明德

副總統參選人 林向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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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5月21日凌晨,在25年半漫長的囚禁生涯之後,施明德先生重獲自由,他說:「忍耐是不夠的,必須寬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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