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四點理由,我的道德良知拒絕我在本案中作證。
第一、本案是根據一項不公正的判決所做的報復性控訴。
去年十二月十三日,國民黨政權的情治單位大肆逮捕「美麗島政團」的主要工作群時,手中全無「叛亂」罪嫌的證據。情治人員濫用「叛亂罪名」逮捕人民的習慣,在台灣已行之有年。所以,儘管情治單位反覆強調逮捕罪名是涉嫌「叛亂」,但是當時國內外可以說沒有人相信「美麗島事件」與叛亂有關。
民間與各大報紙所做的討論也都是是否涉及「暴行脅迫」或「妨害公務」等刑責。在這種判斷下,對我個人的收容及保護,縱然犯法其所觸犯的法條也僅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而我的朋友們,不管在當時或今天,一定都堅信我只是一個民主運動和人權運動的工作者。這項判斷,在良心上支持了他們的行為。
隨後,經過兩個月的「祕密偵訊」後,包括我在內的八名「美麗島受難人」,竟不公正地被扣上「叛亂」罪名,判處重刑。我對加諸我個人身上的任何壓力,都願意考慮到國家利益而逆來順受。我甚至已放棄在所謂「覆判」中的答辯權,希望使「美麗島事件」所帶來的強烈震憾快速平息。但是,
現在國民黨政權卻要利用這項不公正的「判決」做基礎,進而以「懲治叛亂條例」和「檢肅匪諜條例」等嚴酷條文控訴並報復這些或許曾經保護過我,或完全無辜的人士。我在無可奈何之中,只有以拒絕作證來表示我內心沉痛的抗議,和對國民黨政權的下流行徑的極端鄙視!
第二、本案起訴法條,其立法精神是不道德和反人性的。
「懲治叛亂條例」中的所謂「包庇罪」以及「檢肅匪諜條例」中的所謂「知情不報罪」等加重懲罰的特別法規,其立法精神顯然包含著破壞傳統倫理觀念,鼓勵賣友求富,抹煞道義以及否定人類愛和同情心等特性。
這種有瑕疵的立法精神,與一般性的道德規範嚴重牴觸,其後果是在促成一個獸性勝於人性的社會。
面對這些不道德的、反人性的、苛酷的特別法,我服從「自然法」的指示,拒絕在此類案件中作證。即使因此必須受到任何罰,也永遠在所不惜。
但願我拒絕作證能使國民黨當權者,恢復些許人性和對正義的敬畏。
第三、本案可能隱藏著「企圖以法律手段達成政治目的」的卑劣陰謀。
日前接見家屬時,我極端意外地驚悉,在本案被告中,竟然包括了在我避難期間從未接觸過的高牧師俊明先生。高牧師不管人格、學養、道德和愛心,都足為社會的楷模。高牧師是聖人!
高牧師的意外涉案,勾引起我在調查局的回憶。高牧師是長老教會的總幹事。
長老教會的領袖們因為胸懷充沛的愛心及入世精神,基於關心台灣一千七百多萬人民的幸福與安全,曾經發表了與國民黨政權立場不盡一致的「國是聲明」和「人權宣言」後,立即遭到猛烈的圍剿。
調查局的特務曾多次帶著陰險的「笑容」對我表示:除了「美麗島」,「長老教會」就是他們還渴望釣上的「大魚」。而高牧師就是他們口中念念不忘的「大魚頭」。
現在,高牧師莫名其妙地涉入本案,不能不使我產生極度的懷疑。我不禁要問:如果高牧師涉嫌重大,為甚麼早幾個月以前不逮捕他?反而只扣押了他那些涉嫌輕微的部屬?為甚麼?為甚麼扣押輕罪?放縱重罪?
——是不是要利用高牧師的部屬們在長期監禁的不正常心理下,做出不利於高牧師的不實供詞,把高牧師羅織入罪?
——是不是也希望因此使聖人般充滿自我犧牲精神的高牧師,眼看部屬們在受苦受難中,而作自我犧牲的供述,代其部屬承擔責任?
由於國民黨特務對長老教會的敵視態度,由於高牧師的意外涉案,對本案是否另有企圖,我不能不有所保留而拒絕作證。
第四、本案是件「審判義人」的案件。
假如在本案中,檢察官沒有濫事株連,那麼本案就是在審判義人。如果大家不健忘,在通緝我的時候,密告獎金合計起來,超過二百五十萬元。二百五十萬元是一筆鉅款足夠買兩幢好住宅了。而本案的被告中,大部分都是沒有資產的薪水階級。如果檢察官沒有錯誤,這些被告就都曾經隨手可以拿到二百五十萬元。但是,他(她)們卻視這二百五十萬元如糞土,還要貼上自己的自由或生命來換取一個「義」!比起那已領走鉅額獎金,比起社會上那些僅僅為了數萬元乃至數千元便不惜使用任何手段去掠奪或詐取的人們,這些被告的人格是何等的高尚、高貴和偉大!誰敢說,本案不是在審判義人?!
法律是國家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律的最高宗旨是要闡揚正義,懲戒貪、殺、淫、亂等等惡行。可是本案卻反其道而行,要審判義人!要定義人的罪!
審判長,歷史上沒有一次對義人的審判,最後不遭到人民與真理的唾棄的!
審判長,縱然軍事法的枷鎖可以綑綁這些義人高貴的肉軀,歷史法庭也將在他(她)們聖潔的靈魂上塗上最珍貴的香膏!至於我這個幸福的、被眷愛的證人和受惠者,只有以拒絕作證來對這些義人以及義人的家屬們,表示我最高的敬意、謝意和慰問於萬一!
致警備總部軍事法庭
證人:施明德
一九八○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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